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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新的《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印发《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公告 2022年第6号)(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落实《规定》,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规定》修订背景是什么? 

  答:2006年,原国家人事部、原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我国开始推行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2013年,原质检总局发布了《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质检总局公告 2013年第64号),原质检总局以及原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分别组织实施一级注册计量师、二级注册计量师注册工作。2019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实施《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国市监计量〔2019〕197号),对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进行了调整优化,对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提出新要求。2021年1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更新发布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注册计量师再次列为准入类职业资格。2022年1月,“注册计量师注册”列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当前,我国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还存在注册程序复杂、注册审批时间长、注册内容过于具体等问题,迫切需要通过完善注册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对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效能。 

  此次修订工作于2021年3月正式启动,历时近一年,期间征求了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计量技术机构、专业计量站、计量行业学(协)会和广大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还专门征求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意见,并通过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广泛征求了公众意见。 

 

  二、与原有制度相比,《规定》做了哪些修订? 

  答:调整一级注册计量师注册审批权限。为加强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统一管理,便利注册计量师注册,提高注册审批时效,一级注册计量师注册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初审调整为直接审批。二级注册计量师注册审批仍然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简化注册申请材料。强调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同时,对申请人提出了真实性承诺的要求。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公告 2019年第54号)的规定,删除了《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原质检总局公告 2013年第64号)中关于申请注册需提交劳动合同、工作调动证明、继续教育证明、个人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的要求。 

  扩大组织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单位范围。为充分调动计量技术资源,发挥执业单位责任主体作用,《规定》扩大了组织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单位的范围,增加了注册计量师执业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自行组织实施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的要求。同时,组织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的单位也应当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制定考核工作程序,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考核任务。 

  强化注册计量师监督管理。为加强监督管理,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需按照有关规定,对注册计量师注册、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实施监督检查。执业单位、注册计量师、组织考核单位等对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规定》还对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出了保密、责任追究等要求。 

  强化信用监管。为进一步做好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政策衔接,增加了信用监管的条款,将有关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强化信用监管。对买卖、租借、涂改、使用伪造、变造《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等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三、注册计量师初始注册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答:取得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申请注册执业的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原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计量检定员证》中核准的专业项目可视同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受聘于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或市场监管部门授权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执业单位)。 

  申请人申请注册,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也可通过执业单位统一提出注册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以下材料:注册计量师初始注册申请审批表;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包括电子证书)及复印件;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或原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检定员证》及复印件。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收到注册申请材料后,应当对其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其注册申请。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注册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凭证。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和不予注册的决定。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注册计量师注册证》。《注册计量师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中应当说明不予注册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注册计量师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答:注册计量师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届满60个工作日前,向执业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延续注册需提交注册计量师延续注册申请审批表、《注册计量师注册证》及复印件。延续注册的受理和批准程序同初始注册。 

  在《注册计量师注册证》有效期内,执业单位或者计量专业类别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执业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变更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申请需要提交《注册计量师变更注册申请审批表》《注册计量师注册证》及复印件。申请新增计量专业类别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或原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检定员证》及复印件;申请执业单位更名的,还应当提交执业单位更名的相关文件及复印件。申请变更新的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执业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并被新的执业单位正式聘用。 

  变更注册后,《注册计量师注册证》有效期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在6个月以内的,可以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准予延续的,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变更注册的受理和批准程序同初始注册。 

 

  五、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的内容是什么? 

  答: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包括计量专业项目操作技能考核及计量专业项目知识考核。计量专业项目操作技能考核主要包括相应计量器具检定全过程的实际操作、计量检定结果的数据处理和计量检定证书的出具等。计量专业项目知识考核主要包括计量专业基础知识、相应计量专业项目的计量技术法规、相应计量标准的工作原理以及使用维护知识等。 

  计量专业项目操作技能考核和计量专业项目知识考核分别按百分制评分,其中计量专业项目操作技能考核70分为及格,计量专业项目知识考核60分为及格。 

 

  六、申请注册人员不予注册的情形有哪些? 

  答: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因在计量技术工作中受到刑事处罚的,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七、注册计量师注销注册的情形有哪些? 

  答:不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注销注册的;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被依法撤回、撤销、吊销注册的;受到刑事处罚的;与执业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执业单位被依法取消计量技术工作资质的;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八、《注册计量师注册证》补办、更换的要求是什么? 

  答:《注册计量师注册证》遗失、污损需要补办、更换的,应当持执业单位和本人共同出具的遗失说明或者污损的原《注册计量师注册证》,向执业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补办、更换。 

 

  九、《规定》印发施行后,后续工作如何推进? 

  答:一是做好制度宣贯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报道和政策解释工作,让广大计量专业技术人员和计量技术机构充分知晓、理解和支持新修订的《规定》。鼓励广大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加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注册计量师注册。同时,组织制定印发计量专业项目考核规则和相关表格证书式样等配套文件,保障《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顺利施行。 

  二是规范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督促计量技术机构、计量专业技术人员落实主体责任,做好注册工作。依据新修订发布的《计量专业项目考核规则》,做好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工作,提高计量专业技术能力供给效能。 

  三是加强注册计量师队伍建设。以《规定》修订为契机,持续提升计量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能力,不断扩大各计量专业领域注册计量师队伍,促进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健康良性发展,保障国家单位制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

 

信息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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